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

【哲學】關於康德「『作假承諾』不能通過『普遍定律』測試」



  改期中考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在這個地方有點誤解,沒辦法在每張考卷上一一說明,寫在這裡,但願有緣人可以看到。(p.s.我不是康德專家,如果文章內容有誤,請提供給我更正。)

  關於康德認為「『作假承諾』不能通過『普遍定律』測試」,一個經典的例子是:「當我認為我需要錢,我向他人借錢並且承諾會還錢,雖然我知道我根本就不會還錢。」

  我們設想,如果把這樣的一段話作為你的行動格準,並將它普遍化會如何?也就是「我意願:每個人都可以向他人借錢並承諾會還錢,雖然這個人知道自己根本不會還錢。」(以下簡稱(W)),換言之,這是一個以借錢為例的作假承諾的行動格準:「我意願:雖然每個人知道自己不打算履行承諾,但仍然可以做出承諾。」如果這個每個人都接受了這個行為格準,則每個人就都不會相信任何承諾,那就根本就沒有做承諾這件事。所以這個行動者等於是「既想要做承諾,又不想要做承諾(讓「做承諾」成為不可能)」,行動者的意圖是在這裡自相矛盾了。

  在上述簡略說明之後,以下我討論常見的理解方式,並說明這和康德所談論的重點有何不同。一種常見的理解方式是:「如果每個人都同意(W),久了之後就不會有人願意借錢給你,你就借不到錢。所以『借錢不還』無法通過『普遍化測試』」。

  上面這種裡解方式裡面出現了三個程度不一的誤解,在解釋這三個誤解之前,我們要首先回憶起的一個區分是:康德所代表的是一種「義務論」的立場而不是「結果論」。也就是說,一但我們給出的理由是結果論的理由,那就不會是康德的理由,即便那樣的理由足夠「明智」或「符合效益」。

  帶這這個想法,我們來看看上面這種常見的理解對康德有什麼樣的誤解:第一點,「久而久之」、「因為別人可能被騙過」、「別人也可能做過假承諾」這些理由不會是康德這邊的理由。我們知道,「作假承諾」這件事會對社會造成不好的影響,降低大家互信的程度,以至於你借錢或作承諾的行為將會無法被相信。但這個理由是結果論的理由而不是義務論的理由。在這樣的社會裡面,即便你做的是「真承諾」或者你是打算借錢還錢的,你仍然不會被相信。但康德並不會說:「既然作承諾不會被相信,我們應該不要作承諾」,對康得義務論而言,無論我們行為的結果如何,只要它是一項通過檢驗的「定言令式」(你應……),我們就該去做。

  第二點,這個格準之所以不能通過測驗,並不是因為借不到錢。普遍化測試所考慮得一個重點在於你所意願的內容有沒有自相矛盾。「借錢失敗」固然令人很沮喪,但這並不是一個矛盾。如果你這樣說:「矛盾在於,他同時意願著『借錢與借錢失敗』」這會好一點,但還是不精確。實際上即便有這麼一個人他即便知道你不會還錢還是願意借你、願意相信你,或者他根本不在乎你到底還不還錢,你有可能借錢成功,但你仍然自相矛盾了。

  第三點,「不還錢」也不是它沒有通過測試的原因。我們可以設想這種情況:我們做出了一個承諾,結果卻沒能成功的履行。例如你告訴媽媽你會考一百分,而且你也很認真的唸書,但還是錯了一題。這並不讓你對你媽媽的承諾變成不道德的或違反義務的,你的朋友還會覺得你考九十幾分幹嘛那麼難過。也就是說,「作承諾卻沒有完全」並不是康德在這裡反對的。當然,這可能有其他的問題,例如,錯估自己的能力、太有自信、對情勢的考慮不夠充分等等。但這仍然和「破壞承諾」或「讓承諾成為不可能」不一樣。你並不是打算欺騙媽媽,而是錯估情勢,媽媽可以覺得有點難過,但不該對你有太多道德的則難。借了錢卻還不出來,這有兩種可能:一個是「刻意地做假承諾」,另一個是「承諾未能履行」。如果「借錢不還」是屬於後者的情況「做了一個承諾但未能履行」,這或許可以受到某種道德的責難,但並沒有「破壞承諾」或「使承諾成為不可能」

  「借到錢」或「沒借到錢」並不影響「借錢」這個概念。「還了錢」或「沒還出錢」也不會影響「還錢」這個概念。對義務論來講,「有沒有成功借到錢」、「借錢之後有沒有還出錢」都只是不會影響其出發點的後果。意願著「借錢不還錢」或「作不打算履行的承諾」才是從意願的內部就已經矛盾,這才是「作假承諾」無法通過「普遍定律」的義務論式的原因。